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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 阅读次数:
报销有效期限
    年度医疗费用办理报销补偿的有效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报销有效期限不进行办理的,作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不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的,要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结算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及时办理报销补偿手续。
 
狂犬病补偿
   在城区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费用按6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500元/人;住院治疗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费用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正常分娩补偿
   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价,即每例1200元(含婴儿费用)以下的,起付线为450元,报销比例为100%,超过单病种限价的,每例补偿750元;在城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邕宁区新农合住院补偿(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表)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市内乡(镇卫生院) 150元 85% 100000元/人
市内县(城区)级医疗 400元 65%
市级医院 600元 45%
省(区)级医院 800元 40%
南宁市外医院 按本地各级医院 40%
报销计算公式(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特殊病种补偿

    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重性精神病,慢性肾炎,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新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高血压病,脑出血及脑栓塞恢复期,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癫痫,甲亢,血友病,结核病等疾病,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在新农合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门诊放疗费用、透析费用、注射费用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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